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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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精选6篇)作文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公布__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与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脱离实际制定过高标准或要求过低的收费标准都是违背收费原则的(详见《细则》第五条及《通知》附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规标价内容一律无效(详见《细则》第三十六条)。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详见《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明码标价”、“公开公示”、“收费报备”等工作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禁止任何胁迫、强制、诱导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行为。

四、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由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等构成,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公共服务费支出(详见《细则》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未记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得计入计费面积,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1年(详见《细则》第十五条)。普通住宅交付后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应当减收,应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收取(详见《细则》第十六条)。

五、普通住宅的车位租金按《__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执行。车位使用人使用车位(库)内的车位,物业提供车位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内确定。车位连续未使用六个月以上的,按约定标准的70%缴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业主所有的独立车库收取汽车停放费(详见《细则》第十九和二十二条)。临时停放机动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外来车辆在1小时内免费,超时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详见《细则》第二十条)。

六、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的,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公共能耗费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摊,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详见《细则》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共用设施经营收入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按约定进行公示(详见《细则》第三十七条)。

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装修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装修完毕无违反装修协议的,应在3个月内退还(详见《细则》第三十条)。垃圾清运和处置费按约定收取(详见《细则》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备必要的出入证(卡)。另有需求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详见《细则》第三十三条)。

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采用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细则》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对投诉率高、问题集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实施限期整改、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篇二: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__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代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并及时公示。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它行为。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篇三: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01、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我市物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__发改价格〔20__〕__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02、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03、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4、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公共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05、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其他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另行约定。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06、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07、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篇四: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于20__年3月至8月开展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要立即对收费行为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整改。对于自查自纠中发现且及时整改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是: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2、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4、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或违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的行为;

5、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篇五: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__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物业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_市实施<__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的前期物业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备案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进行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执行市场调节价,依据和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收费。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代收电费、水费等要及时公示,按照标准据实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使用人)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三、加强行业自律。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4)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提醒告诫函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群众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篇六: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物业服务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价格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就__县物业服务价格及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严禁超标准收费。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物业服务经营者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经营者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四、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按照《__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__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__发改收费〔20__〕__号)文件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停车服务收费。

五、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__〕__号)文件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经营者的价格监管,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